在做员工股权激励分配股权时,给激励对象多少股权才能令其满意并产生激励作用?对此,上市公司的规定非常明确,即:全部有效的员工股权激励分配计划所涉及的股权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在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分配计划获授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所谓的“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较近一次股权激励分配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总量没有强制性的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设计,非上市公司没有对股权激励个量的限制,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决定。对于人力资本依附性强、资金门槛较低的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分配的总量应大一些;相反,对于人力资本依附性较弱、资金门槛较高的公司,股权激励的总量应少一些。
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除了分配多少股权数量比较重要外,还有股权激励分配获利与退出的四种方式,股权激励设计的分享企业利润,股权激励设计的转让财产份额,股权激励设计的退出结算,股权激励设计的散伙清算等,如下:
(1)分享企业利润:按照出资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2)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 如果有员工(LP)退出平台,他的份额可以暂由GP代持(一般由GP回购),然后再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
(3)退出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
(4)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股权激励分配方案被激励员工的收益和退出设计比较关键,股权激励分配平台必然有合伙人的变化,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这个股份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交易。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所持股份的限售期可设为一年,上市后,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分配至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