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咨询设计,如何把握股权激励方案咨询的数量和分配方式?在总量上,股权数量过少,根本就起不到股权激励方案咨询激励的作用。股权股数量过多,很可能导致激励过度,而且可能导致未来实行股权激励方案咨询时受限。在分配上,多数企业按照职位级别和重要性选择激励对象、进行股权分配方案咨询。也可以考虑按照业绩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何谓“超额利润”?比如股权激励方案咨询目标利润是1000万元,那么这1000万元利润之内的激励,是“在职分红激励法”;这1000万元利润之外的激励,是“超额利润激励法”。对于1000万元利润,30%分给核心高管,剩下的70%由企业的所有者来分享。假如除了1000万元以外,还超额完成了500万元的利润,拿出60%分给核心高管。如此,则充分表达了老板意愿与团队分享的境界与胸怀。使用股权激励方案咨询超额利润激励法,对企业没有任何伤害,反而能很快调动高管们的积极性。
同时在实行股权激励方案咨询设计时,还要考虑到股权激励纳税义务的处理,按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咨询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股权激励方案咨询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股权激励方案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