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如何设计落地实施?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公司认为中小企业无论是从创业开始,还是公司经营到一定规模,都需要进行股权分配方案实施,,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设计和创新,比如所谓的送“干股”、“股权授予”,代为持股,分红权等,中小企业在实施以上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会签署相关的股权分配方案协议,这些协议条款大多可依照《合同法》来约定/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但由此协议约定的关于可能涉及股权激励方案、股权分配方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股份代持等可能没有遵循《公司法》法定的概念和规则,甚至有的约定的权利/权益的性质无法界定其边界是股权/股东的权利和权益还是一个什么样的权利,这种合伙人之间“随性”的协议造成的后果是日后可能产生股权纠纷和创始人团队成员之间的股权分配矛盾,造成股权不明晰,给公司创业团队股权分配和公司股权权属带来混乱,甚至影响公司后续融资和上市。因为我们建议企业在实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一定要找有经验落地的第三方股权激励咨询机构公司,才规避相关股份分配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同时股权激励咨询机构公司建议企业在实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时,还要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即有限合伙企业,目前员工持股平台中有限合伙人作为持股个人投资退出有三种方式:转让财产份额、退伙结算、和解散清算。其中,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是投资退出的主要途径,解散清算是持股个人实现投资退出较少运用的途径。在这里论述有限合伙人退出法律问题主要是,在合伙协议中区分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同、是否有过错等具体情况,分别设计不同退出渠道。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中员工出于个人原因,自身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且身份仍是企业员工,希望通过转让财产份额获得资金,合伙协议可约定该员工向合伙企业内部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或约定在无合适受让人的情形下,可由该员工以外的企业内部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受让财产份额,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次,合伙协议可设定条款由普通合伙人购买财产份额,作为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兜底解决措施。退伙清算:有限合伙中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等有过错原因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伙协议中应有条款约定就此情形适用的强制退伙条款,该员工因个人过错原因不得继续持有合伙份额。合伙协议可约定此种强制退伙不享有退伙补偿。如员工有限合伙人本身并不存在工作过错,转让财产份额时无合适受让人,合伙协议可就此种情形约定采取退伙解决措施。与前一种强制退伙不同,退伙人可享有一定补偿。由合伙企业出卖一定数量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所得资金作为给予退伙人的补偿,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