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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律师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作者:股权激励律师 来源:股权激励咨询 时间:2018-10-11 23:43:13 浏览次数:

股权激励律师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博思诚股权激励落地咨询公司认为合伙人股权激励方案计划有限制性股票模式、业绩股票模式、虚拟股票模式、股票期权模式等,每种模式的选择,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量身设计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适合的股权激励模式。限制性股票模式(锁定股票):有惩罚性、有获得条件(股权激励必须和业绩绑定)、有出售条件 (适用范围):股权激励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处于产业调整过程中的上市公司、初创期企业(高科技行业)(优点):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或以较低价格购买

股权激励律师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博思诚股权激励落地咨询公司认为合伙人股权激励方案计划有限制性股票模式、业绩股票模式、虚拟股票模式、股票期权模式等,每种模式的选择,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量身设计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适合的股权激励模式。限制性股票模式(锁定股票):有惩罚性、有获得条件(股权激励必须和业绩绑定)、有出售条件 (适用范围):股权激励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处于产业调整过程中的上市公司、初创期企业(高科技行业)(优点):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或以较低价格购买;可激励对象将激励集中于公司长期战略目标上; (缺点):业绩目标和股价的科学确定困难;现金流压力较大;激励对象实际拥有股票,享有所有权,公司对激励对象的约束困难;激励对象有股东权利; 股权激励方案(实操):绑定人员的同时要业绩达标;设置三年行权期,是为了防止高管的“短期行为”,盲目扩大业绩,不顾公司长远利益;三年成熟期股权成熟后,再一年的考察期;阿里巴巴→蔡崇信(50万年薪,干8年,给你一个亿股票);设置一个营收目标,一个利润目标。

业绩股票模式(年度):怎么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与业绩挂钩、须购买股票、须强制购买 (优点):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行;管理层所获得的激励基金必须购买为公司股票,在职期间不能转让;使经营者真正持有股票,一旦将来股票下跌,股权激励律师经营者会承受一定损失,因此有一定约束作用;每年实行一次,因此,能够发挥滚动激励。滚动约束的良好作用。 (缺点):公司的业绩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容易导致公司高管人员为获得业绩股票而弄虚作假;激励成本较高,有可能造成公司现金支付压力。

虚拟股票期权模式 (适用范围):比较适合那些业绩稳定、现金流较好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子公司; (优点):不需要股票来源,行权后并不影响公司股本数量和结构;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必须关注股市价格,只有股价上升才能保证激励对象的利益不受损害;上市公司行权价的确定与兑现均可以参照公司股票的市价,因此可以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缺点):股权激励律师持有人获得的仅仅是(虚拟)股权增值权,没有其他股份权利;会导致公司现金支付问题;与公司盈利挂钩过于密切,在公司盈利不足时,可能出现虚拟股票期权无法兑现的情况; (实操):虚拟股票适合很厉害的公司,成熟了也不注册。

股票增值权模式:不拿股票,只拿股票的收益,是一种承诺(适合针对财务总监、公司投资总监、董秘、证券代表等这些不实际创造利润、搞市值管理的人员);不拥有股权、不能转让担保、与股份挂钩; (适用范围):股权激励律师现金流量充裕且比较稳定的上市公司,和现金流量充裕的非上市公司 (优点):这种模式简单易于操作,股票增值权持有人在行权时,直接对股票升值部分兑现;审批程序简单,无需解决股票来源问题。

员工持股计划模式(员工持股会) (适用范围):所处行业比较成熟,具有稳定增长机会的公司 (优点):把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有利于员工有效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形成一致行动人,避免恶意收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引进风险投资; (缺点):福利性强,与员工业绩挂钩不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易导致大锅饭;员工持股的短期行为化;过小的持股数量难以起到明显的激励效果;当股份不能反映公司业绩时,认股权的激励作用自然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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