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咨询机构公司认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要设计创始人公司控制权,首先从股权控制的层面上,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阶段进行设计控制权,以达到控制目的,符合当时的情形。
首先:公司初创期,做股权激励首先要从股权比例上进行控制,公司内部的创始团队中要有一个核心的老大,老大的持股比例能够达到67%或者52%。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只有创始团队,需要有一主心骨,避免的是在前进过程中股东意见不一致,造成沟通障碍,影响公司的发展。
其次:公司发展阶段,属于公司的稳步提成,需要人才、需要渠道、需要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是需要通过股权去吸引、留住、激励核心的人才,通过股权达成与渠道、资源、技术的紧密合作,形成利益的共同体。这个阶段就会需要对外释放一定的股权比例,在释放的过程中,尽可能保持创始股东或创始团队的股权能达到52%。这样可以保证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中,做到对战略的把控,可以不因股东的释放而受到特别大的影响。
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咨询机构公司认为要设计创始人公司控制权,还必须对公司章程进行控制权设计,很多公司的章程都是沿用工商局的范本,或者百度上的范本。这些范本关于公司的表决程序并没有个性化,而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而书写的标准化。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情况,系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的。在公司决策中,就这么简单了吗?例如,一间公司的营业额主要是靠几个专利实现的,但是,在公司章程中却找不到任何条款约定:专利的转让、授予是由哪个法人治理结构表决。这就导致了假如董事会或CEO为了某种利益,将专利低价授予给另外一间公司,公司却难以追究谁的责任,也难以因此要求这决定无效。
公司的成长期,属于公司的快速稳步发展,同时也是为下一步能够上一个台阶或者步入资本市场做准备,在这个过程中,引入的外部资本方会加大稀释股权的比例,资本方的过多引入,是为了助推公司快速的走向资本市场,从资本方的逐利性来看,企业的创始人或者创始团队,就非常有必要保持对公司控制权的把握。创始人本人的股权比例至少要保证在34%及以上,确定自己的一票否决权,才能保证在某些环节上,不至于失控。这个时候最好创业团队的核心人员共同持股比例能达到51%。公司在任何发展阶段,都要保持创业者的基因,而不是投资者的基因,投资者往往注重利益,如果决策权过高,容易在战略上走偏,从而失去公司创立的本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