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咨询机构公司认为股权激励方案中设置的考核条件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有等待期间,对是否能获得股权、公司是否可能需要回购股份、以及股份的转让限制等问题均可能导致股权不清晰和不稳定。因此,监管机构一般要求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在上市前应实施完毕或终止实施。但在实务中很难判断什么是股权激励实施完毕或终止执行,基本判断标准是看其后续安排是否影响到企业股权的清晰和稳定。实务操作中,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在IPO前在控股股东或员工持股平台层面对激励对象进行各种限制,包括禁止转让、收益上缴、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进行股份回购等,以满足股权清晰与稳定的监管要求。因此,拟上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及起草激励股权授予合同中要注意这些监管要求,提前在做好安排。
股权激励的期权模式是给予激励人员在某一期限内,以一个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来购买本公司股权的权利。 优点:(1)能够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绑在一起。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2)可以锁定期权人的风险。如果行权时公司股权价格下跌。期权人可以放弃行权,几乎没有损失。 缺点:(1)影响现有股东的权益(2)可能遭遇来自股权市场的风险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适用:适合那些初始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企业等。 代表:清华同方、东方电子。
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范围界定。激励对象的范围过宽会导致平均主义。激励目标不明确,不利于激励对象积极性的发挥;相反,激励对象范围过窄,虽然激励目标明确,被激励人员积极性容易激发,但不利于科研项目的产业化。整个科研项目从研发到科技成果产业化直至产生企业利润不仅需要科研人员的努力,更需要企业负责人的支持、协调,需要生产、销售等部门的齐心协力才能圆满完成。将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限制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排除了企业负责人、监事、独立董事和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